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低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低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1〕149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国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及国产液化石油气价格有所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6月29日起调低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 104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109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71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 8 %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21.5元(6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22.6元),老用户每立方19.5元(6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 20.6 元)。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液化石油气零售经营单位要在销售门店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凡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均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汕头市中心城区瓶装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市中心城区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瓶装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11年6月29日起执行)

项 目

中准价

(元/瓶)

下浮8%

(元/瓶)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109

10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71

6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