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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教育局关于评选汕头市2011年教学改革先进教师的通知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评选汕头市2011年教学改革先进教师的通知
(汕市教〔2011〕50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基础教育发展,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研水平,市教育局决定于今年教师节前夕,表彰“教学改革先进教师”100名。现将有关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教师及各级教研机构从事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评选对象必须在职在岗,近3年已获市教育局同类表彰的有关教师,原则上不参与本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投入教育教学改革。

  2. 勤奋工作,积极参加教改实践,刻苦钻研教学、教研业务,在教学、教研方面有良好业绩。

  3. 有5年以上教龄。

  4. 近5年来,教育教学论文或教学成果在县(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县(区)二等奖、市三等奖以上。

  5. 近5年来,承担过镇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或有关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三、评选名额及推荐名额分配

  全市共评选表彰“汕头市2011年教学改革先进教师”100名。实行差额评选。各单位推荐名额如下:

  金平区15名、龙湖区10名、濠江区8名、澄海区15名、潮阳区22名、潮南区20名、南澳县5名、汕头金中2名、汕头一中3名、汕头侨中2名、汕头市实验学校2名、金中南校2名,其他有关直属单位1名。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民主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先由学校产生候选对象,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在所属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市直学校经学校推选后在本校公示5个工作日)报我局审定。

  (二)各区县、各市直学校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要向教师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推选,加强监督。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掌握条件,认真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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