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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

  (二)对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对参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各中介机构给予总计3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对保荐服务券商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对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挂牌后转板的企业,从第二年起,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对挂牌后转板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改制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进行改制、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半年内提出经费补贴申请,区县补贴经费落实后,市财政给予匹配。

第三章 补贴经费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改制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补贴经费的企业应填写相应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经费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参与完成企业改制的中介机构补贴经费由企业代为办理。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改制报告;

  (三)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符合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经费的企业(保荐服务券商)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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