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
(二)对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对参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各中介机构给予总计3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对保荐服务券商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对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挂牌后转板的企业,从第二年起,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对挂牌后转板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改制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进行改制、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半年内提出经费补贴申请,区县补贴经费落实后,市财政给予匹配。
第三章 补贴经费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改制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补贴经费的企业应填写相应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经费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参与完成企业改制的中介机构补贴经费由企业代为办理。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改制报告;
(三)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符合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经费的企业(保荐服务券商)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