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拥有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5.与本行业或本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需经过依托单位组织申报、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审批三个步骤。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沈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2.其他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报告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条 正在组建的国家级工程中心,直接进入市级工程中心组建计划。通过专家评审并处于省级工程中心组建期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组建期限。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将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作出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将随时对工程中心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组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市场化运行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要实行独立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队伍。
第十五条 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可通过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网申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择优列入年度科技计划予以科技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