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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奥运会期间在城区内禁止从事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的通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奥运会期间在城区内禁止从事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的通告


  为保障奥运会火炬传递和奥运会足球赛事在我市顺利举行,确保奥运会期间我市的空中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即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绕城公路以内)从事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的飞行器材包括:航空模型、航天模型、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

  二、禁止飞行期间,停止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的审批,擅自审批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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