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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


  十、园内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保健室、厨房、隔离室、消毒室(处)、教工办公室、财会室、会议室、资料室、值班室、教工厕所等。

  十一、活动室、寝室、盥洗室每班各一间。活动室与寝室合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寝室分设的,活动室、寝室面积分别不少于54平方米),地面铺设地板,通风良好,自然光充足,玻地(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比为1:5。

  十二、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专门活动室,如音体室、建构室、美工室、科学常识室等。

  十三、按国家要求,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安全的教育教学设备、大中小型玩具、图书、桌、椅、床、玩具柜、厨房设备、卫生保健设备、环境消毒设备及儿童用品消毒设施等。

  十四、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各类人员。园长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保健医应当具备国家承认的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医师(士)、护师(士)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并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炊事员应受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举办者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办园申请和方案。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园园长、教师、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健康证明书。

  4.联合办园协议书。

  5.房产和场地证明。

  6.幼儿园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7.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食品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9.社区或街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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