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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

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和协议,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中、小学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独立的园舍和活动场地,收支账目单列。

  四、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园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举办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举办幼儿园的规模在4个班及4个班以上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五、中外合作办园(项目)除具备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同时还要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要求。

  六、方圆在1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举办幼儿园;如租用场地须签3年以上租用协议,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七、幼儿园的名称须规范,应当明显地表明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辽宁”等字样。

  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不得冠以“沈阳”、“沈阳市”等字样。
  八、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园舍要合法、固定、独立、集中、坚固且设计科学合理,环境无污染、无噪音、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辟有固定、独立、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可包括空中操场),园内绿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25%。

  九、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招收儿童不少于3个年龄段,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即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以上)35人,混合班30人。3周岁以下班级每班一般不超过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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