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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面授学习。会计人员按照财政局指定的面授培训机构就近报名参加学习。

  (三)单位自行组织学习。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具有会计人员50人以上的)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提前一周,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教材、师资、参加培训会计人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经同意后可进行培训,并将培训人员名单(含电子版)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如单位不组织培训,应通知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市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四)自学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11年度继续教育:

  1.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证书为准),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科以上(含一科)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成绩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成绩合格毕业者(以毕业证书为准)。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1.在线学习。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2年1月31日结束。

  2.面授学习。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至2012年1月31日结束。

  3.单位自行组织学习。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至2012年1月31日结束。

  4.自学认定。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月31日结束。

  六、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1.受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乱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明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培训单位,将于发现违规之日起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格。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认真审核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严格检查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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