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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等关于在全市范围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审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沈财会〔2008〕231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人才办、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市直各单位,中央驻沈单位:
  为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奋发向上,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良好的会计行业形象,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辽财会〔2008〕190号)的文件要求,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审计局、沈阳市国税局和沈阳市地税局决定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沈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同时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也在推荐之列。
  二、评选推荐条件
  在会计工作岗位上,能够自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所在单位在近三年《会计法》执法检查、税务及审计等部门相关检查中没有发现违纪问题,并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会计工作者。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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