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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区县(市)财源建设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区县(市)财源建设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2007年度区县(市)财源建设奖励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县[2007]63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按文件规定的材料报送内容
  1.上年度财政决算。
  2.新上财源建设项目投产及纳税情况(含企业营业执照、合同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竣工验收的财务决算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等)。
  (二)除了文件规定的内容外,应增加的材料内容
  1.2007年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包括现状、做法、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
  2.区县(市)2007年度财源建设工作考核表(表格样式附后)。
  (三)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绩效评价材料因去年末已报过,此次不再重报。
  二、考核表的填制要求
  各区县(市)应对照《区县(市)2007年度财源建设工作考核表》中的评分标准和分值,据实填写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然后逐项自我评分。其中,
  1.四县(市)税收总收入指标完成情况的评分,应对照《沈阳市县(市)财源建设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06]48号)中的2007年规划目标进行评分。
  2.在全省74个区县一般预算收入排位情况的评分,主要参照省财政厅2006、2007两个年度的74个区县一般预算收入位次表考评打分。
  3.新上财源建设项目情况的评分,仅限获得省产业贷款贴息的区县(市),按项目竣工和新增税收情况打分。未获得省产业贷款项目贴息的区县(市)不得此分。
  4.整合财力资源情况的评分,参照去年末向省财政厅申报奖励材料时评出的分数,由市财源办按已评分数的10%计算得分,不需区县(市)自我打分。
  三、报送材料的时间要求
  (一)区县(市)报送材料和自评的时间
  按照文件规定,请各区县(市)于4月30日前将申报财源建设奖励的材料报送市财源办。
  (二)市财源办审核汇总时间
  市财源办在对区县(市)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调查基础上,考核评分。汇总后,按分数由高到低对各区县(市)排出名次。于5月中旬前公布考核结果,对综合评分在前三名的区、县(市)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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