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以保密审查为由拒不公开政府信息。
(七)要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等信息发布渠道,将档案馆、图书馆等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各级行政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时,要明确移交文件的密级,注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八)各地、各部门应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制定统一、规范的申请表格、答复文本,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九)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登记审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申请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延期答复,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要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行为。在相关收费标准明确以前,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坚决杜绝乱收费。
五、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8〕60号)的规定,将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评议政风、行风范围,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认真编制年度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和人民群众监督。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以《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与监察、保密、法制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网站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