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茶叶主管部门负责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生产地的登记管理工作。商务、卫生、工商管理、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化黑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安化黑茶的原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化黑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市茶叶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四)省级紧压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安化黑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初审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依次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复审和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其申请人即可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