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范、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地政、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指导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抵押和收购管理办法,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指导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权限内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审核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格评估结果;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探矿权监督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治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益阳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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