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协同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归口管理全市友好城市工作,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开展多边、双边国际交流。
(七)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益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华侨回国安置及其在内地眷属的工作;协助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工作;协调处理侨务信访工作;协助开展华侨华人捐赠工作。
(八)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联谊工作;协助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侨务引资引智工作,促进华侨华人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与我市的交流合作;组织协调做好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益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做好侨务对台工作;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与港澳地区的工作联系及有关业务往来。
(九)负责对外事干部、涉外人员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拟订全市开拓旅游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培育、完善和开拓旅游市场。
(十二)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对旅游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进行等级、星级评定或初评上报,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组织实施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依法监管国外、境外在我市境内设立的旅游办事机构;指导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联系和指导旅游社团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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