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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府办《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政府收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项目启动:根据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具体项目的收购工作,收购实施主体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应包括收购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收购实施时间、可行性分析、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收购补偿方案等内容。

  (二)开展核查:收购实施主体对收购标的物开展调查工作,重点对标的物的现状用途、规划用途、权属关系以及权利限制、抵押和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收购标的物价格评估:收购实施主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收购标的物现状批准用途的市场价格、土地在新规划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当收购实施主体自行改造时需补缴的地价款。

  (四)收购协商: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就收购标的物和收购价格为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时,签订收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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