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统一程序,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三旧”改造项目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土地使用人凭县(市、区)以上“三旧”办的批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的;
(二)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
(三)市场主体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附着物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的(属市中心新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