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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分直属单位车辆统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分直属单位车辆统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咨询研究中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公室、矿产资源督察办公室、地质学会、土地学会、矿业联合会:

  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分直属单位车辆统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分直属单位车辆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厅部分直属单位车辆的统一管理,切实促进节约型政府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由机关车队统一调度,驾驶员凭派车单行驶,无派车单出车,按私自用车处理。对车辆安全、油料管理及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厅机关车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人员管理。驾驶人员参加厅机关车队考勤,服从车队统一调度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组织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车辆维修管理。按照厅机关车队出具的“公务用车定点汽车维修单”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包括轮胎、内饰等)。严格经费管理,在经费供应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单车核算制度,驾驶员和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经厅机关车队审核、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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