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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要编制未利用地专项规划,引导和鼓励建设项目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开展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对超计划批地或超计划用地严重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后供地率较低的、耕地减少过快的、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地方,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调整各地土地利用有关指标。

  三、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在国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颁布实施后,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掌握当地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状况,明确低效利用与空闲、闲置土地的土地利用方向,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的要求,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工作,5月底前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将闲置土地清理和闲置土地收回、清退、征收闲置费等查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做好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在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出台后,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国家级与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11月底前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家级开发区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自治区级开发区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公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审核公告后的开发区,确需扩区和升级的,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进行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强化对城市分批次用地中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审查,严格区分居住用地的使用方向,优先批准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项目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管理与合同履行管理,在出让合同中要对开发建设时间、投资规模、容积率等指标和土地闲置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防止土地闲置和防范开发企业囤积或圈占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水平。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08年11月底前将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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