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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8〕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积极做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学习与宣传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16号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来。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时间要求,认真按时完成1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要结合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学习宣传活动,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计划,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意义,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宏观调控和整体控制职能,积极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审核制度,加强与农业、建设、水利、畜牧、林业、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已经批准实施,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提出修改建议,对相关规划在报批与修编时,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模和安排提出审查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的土地利用指标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通过建设用地预审,不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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