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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当尽快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无条件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各有关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按照要求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必要时,经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应急指挥部可对有关设施实施临时接管,相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应急处理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结束临时接管,将相关设施交还经营者继续经营,原有的经营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的,主管部门可以与经营者协商修改经营协议或终止经营。

  因应急处理而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经营权收回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城市可经营项目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原经营者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城市可经营项目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经营者应当在设施、资料等交接上给予密切配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对于经营期限届满,由于政府方面原因仍然没有完成交接的,从经营期限届满到交接完成期间项目经营所得仍然按照许可经营协议执行,如果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则政府应当给予经营者适当补偿,双方在经营许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可经营项目经营许可权(包括特许经营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经营许可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经营许可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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