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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负责许可经营项目的考核与评估;

  (七)负责处理被许可经营项目的用户和公众的投诉;

  (八)制定被许可经营项目应急处理预案;

  (九)负责应急预案组织与贯彻落实;

  (十)负责项目的接管与移交;

  (十一)组织制定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事项具体监管实施细则或评估、考核标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重大、专业性强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聘请中介机构实施监管,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国土、水利、环保、财政、审计、教育、卫生、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三)在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中发现被许可经营者存在的可能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经营协议的行为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并提出处置建议;

  (四)适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和协调,确保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采取监管措施能够协调统一。

  行政监察部门对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城市可经营项目的监管。跨区经营的项目由市有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市有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区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有关监管部门就项目管辖发生争议,提请市政府协调确定。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和联动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消除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和疏漏。

  需要各有关监管部门协调监管的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提请政府召集有关监管部门协调统一。

  区与区之间的监管协调由市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协调不解决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执法的,其他部门有义务给予配合。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管对象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时,有义务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提供其掌握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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