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
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的要求,为规范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加强监管,维护城市可经营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可经营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等。
第三条 对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的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与效率原则。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省和市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的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实施方案并申报立项;
(二)负责项目经营权的招标、招募等具体组织工作,发放经营许可;
(三)负责许可经营协议的谈判与签约;
(四)对许可经营协议的履行实施监管;
(五)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并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确保许可经营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与各部门监管行为和采取的监管措施能够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