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市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外国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四)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杂费。
(二)免费标准:按照佛价〔2005〕142号文规定的杂费标准。
1、小学(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160元,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
2、初中(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3、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按学生就读学校的等级,对应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三)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
1、免费对象除免去杂费外,其余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继续按“两免一补”的政策,给予免书费和补助生活费。
3、非免费对象仍向就读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费用。
三、免费对象的确定和核实
(一)市内就读免费对象
1、登记造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后组织免费对象进行登记。学校根据免费对象提供的户口本原件或其他户口证明,结合学籍管理规定,按区内就读和跨区就读进行分类,将学生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学校必须在登记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免费对象新学期的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