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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发文紧急程度界定标识与时限要求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秘书科收到各类公文,应在半个工作日内登记分送相关科室、分管领导(若下午下班前收文,则在次日上午内登记分送)。急件即时登记分送。

  (二)主办科室收到秘书科送交的公文后,可直接送领导审批的请示性文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办意见并呈批;需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急件即到即办,或优先处办;若难以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文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送通信室转出,并视文件紧急程度、调研难度而限定有关单位退回时间;一般情况下,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应在文件送达5个工作日内退回,各区的意见应在文件送达5-8个工作日内退回。

  (四)主办科室收齐有关部门意见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办意见并呈批。

  (五)领导批示后,主办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拟复函稿、发文稿呈批;若不需正式行文和领导批示适宜转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使用《领导批件处理表》(详见市府办常用办文表格),将领导批示转往有关单位。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等会议结束后,经办人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拟好会议纪要文稿呈批。

  (七)秘书科收到发文稿后,按照来稿先后次序和紧急程度安排核稿印发。一般平件在2个工作日内核稿印发;急件在1个工作日内核稿印发;特急件(特提件)即到即核稿印发(传真),确有需要时加班完成。

  (八)通信室收到文件后,一般平件在1个工作日内送出、寄发,急件、特急件当日送出,送件范围外的用特快专递或通知收文单位派人员前来签收文件。

  四、急件、特急件的若干处办方式

  (一)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公文交换平台向收文单位发出电子公文,视为送达,其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情况紧急时,收文单位应先按电子公文贯彻执行,纸质文件用作存档。

  (二)征询各区和有关单位意见的非涉密的公文,可不编号行文的,主办科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用市政府用笺打印并加具市府办公章,直接传送有关单位。

  (三)临时召开小规模的、协调工作、研究问题类的非涉密的会议,可不编号发文的,主办科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用市府办会议通知表(详见市府办常用办文表格)打印,直接传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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