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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进一步完善镇(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2006年底前各基层事务所必须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和“八统一”的要求,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为城乡劳动力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就业和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充分发挥在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援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服务职能。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没,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十三)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08 年底前,要建成市、区、镇三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并与省联网,实现劳动力市场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区劳动力市场和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分别建立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劳动力资源状况和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状况和企业用工情况。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做到底数清,家底明。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鉴定基地建设。各区、镇(街道)要选择师资力量较强、设施、设备较好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培训中心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建设好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本区、镇(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技能鉴定。要充分利用社会技能培训资源,鼓励民办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

  (十五)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可参加一次由政府资助的免费培训和技能鉴定。失业人员在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后可参加由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建立失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技工(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可参加失业人员培训招标,并申请成为“失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及其软、硬件条件,核定“失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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