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依法登记的劳务派遣机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责。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

  3、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 名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给予不超过3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持《 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之和给予50%补贴。

  (八)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以下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政策扶持:(1)符合“3545”年龄条件(即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 年底)的持《 再就业优惠证》未实现再就业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1、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 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提供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l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所需资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联审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对就业难人员的安置率达到40%。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