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城乡统筹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外市劳动力进入佛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主要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 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佛山的优势,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难人员就业,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