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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的实施,由救助对象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或《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就诊,有关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给予其办理相关的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如有特殊情况,各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制定门诊医疗救助就医凭证。

  (三)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由救助对象(或其家庭成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单位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终结(或出院)后三个月内,向其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各项费用证明等,由所在居、村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居(村)委、镇(街道)、区三级医疗救助单位对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查、审核和审批,应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和对象,其医疗救助相应停止。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的资金。

  2、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门诊基本医疗救助金。

  3、市、区两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4、社会定向捐赠资金。

  5、其它资金。

  6、以上各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各项医疗救助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

  (二)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人民银行佛山市辖区内各支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资金专户中重新单独设立专账,由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划转、支付不得与低保资金相互混账核算,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出资部分,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划转到相应的代理银行或资金专户;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负担;大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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