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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经区医疗救助工作分会批准的特殊救助对象。

  四、救助办法

  (一)在已经建立由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区,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区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

  1、各区在中心城区确定1至2间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在远离中心城区的镇、街道将镇、街道的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由区卫生局确定,由医疗救助办公室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门诊病历费,减免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检查费,具体的减免项目、减免标准和最高减免额度,由各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2、对城镇救助对象中没有纳入政府指定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实施门诊基本医疗救助。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的比例,由民政部门采取按月随低保金同时发放或凭定点救助单位收费凭证限额报销的方式实施。

  (三)开展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下同),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个人未承担费用之后,供养单位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经费的逐级分担比例、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审定办法及程序、救助病种范围、救助比例、救助起付标准和最高救助额度,由各分会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五、救助程序

  (一)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直接由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确认名单和个人缴费用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不需要救助对象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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