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患病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框架的,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体制,各区分别以区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本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00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二、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五个分会。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长及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同时分别在市、区两级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分会办公室(可单独设置办公室或加设在救灾救济股),具体负责本级医疗救助日常工作,由民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