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规范开展物业服务的成片住宅或零星住宅使用维修资金的一般程序为:由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维修计划和工程预算报告并填写《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报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财政局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维修基金拨付后,应从有关楼栋和住户的维修基金明细帐中核减。
第十五条 县建设局对维修资金的支出和缴存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组织和产权人,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有疑义的,县建设主管部门及时给予核查,有争议的可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资金交存、划拨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维修资金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经县建设局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八条 对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区(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住宅区(楼)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并提出维修计划和工程预算,报县建设局备案。维修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一)擅自挪用维修资金;
(二)未定期公布维修资金收支帐目;
(三)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查询;
(四)维修项目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
(五)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改变维修资金用途的,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存量住房维修资金的提存应当参照新建住宅标准按栋收取,非住宅商品房维修资金的建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