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性质住房维修资金交存程序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六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审核;维修资金的归集及明细户的设置和管理;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帐户、票据管理;维修资金使用时的监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维修资金应当在县财政局委托的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为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代管部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用于购买国债,严禁挪作它用。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县财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住宅小区房屋,原则上按物业管理区域或小区设帐,按楼栋和户设立明细帐。对于零散的住宅楼,一般按栋和户设立明细帐。
第九条 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按业主占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业主大会续筹。
第十条 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凭维修资金过户协议等有效证明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不得退还给原业主。
第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业主凭有关证明文件,可向业主大会或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其帐户剩余的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中的业务费用,由县建设局编报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批后,从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中核定。
第十三条 收取维修资金的票据,使用自治区财部门统一印制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开展了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片区)使用维修资金的一般程序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计划和工程预算报告并填写《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审定后,报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财政局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凡涉及小区公众利益的维修项目,须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审定;涉及栋楼利益的维修项目,须经栋楼业主小组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审定。维修资金拨付后,应从有关楼栋和住户的维修资金明细帐中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