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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445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疗装备系统”)启用七年来,在加强各单位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管理,规范医疗设备信息统计,推进大型医疗设备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委根据工作需要,相继开发了“进口设备审核论证”、“设备耗材采购价格公示”、“专家库管理”等管理模块,进一步提高了“医疗装备系统”使用的便捷性和有效性。但是,通过审核检查,仍发现有个别单位医疗设备信息录入不及时,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够健全。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装备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装备信息系统”明确由各单位设备科或承担设备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各单位应指定岗位责任人,完善工作流程。录入系统的相关数据主要由设备科收集,其它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医疗装备信息系统”使用端口分配到相关科室,做好权限设置,督促相关科室按时录入设备基础数据。

  二、录入“医疗装备信息系统”管理的医疗卫生装备,其单价应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与财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专业设备”口径一致。

  三、各单位应在医疗卫生装备验收合格入库后一周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医疗装备信息系统”。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设备报废、调拨、捐赠等处置意见后的次月,将设备信息在“医疗装备信息系统”中核销。

  四、医疗机构单价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须定期收集设备使用信息,开展设备绩效分析,并及时将使用数据录入“医疗装备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公共卫生机构也可开展设备仪器使用绩效分析。

  五、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医疗装备信息系统”与单位其它相关管理系统的关系,加强系统之间信息共享、数据兼容功能。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规范“医疗装备信息系统”数据Excel输出格式,各有关单位应相应做好不同管理系统之间信息转换接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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