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享受租房补贴“双困”家庭出(转)租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6]401号 2006年4月17日)
各区县民政局、房管局,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为改善城镇生活、住房“双困”家庭住房条件,市政府颁发了《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14号),使符合条件的“双困”家庭通过租房补贴从市场租赁住房,以改善住房条件。由于租房补贴是按“双困”家庭现住房面积与该家庭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核发,一些领到租房补贴的家庭需将现住房出(转)租后,才能改善住房条件。按照以人为本,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经研究,现明确:
凡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可以将经认定的现住房出租或转租,该家庭出租或转租获得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各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关于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租公有住房免收转租收益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6]136号)精神,只按该家庭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收取该家庭公有住房转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