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委托丙方查询(
是、
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如需缴纳应一并委托代收代付。
3、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乙方将首付款
元,申请银行贷款
元,印花税
元,契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登记费
元,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证书工本费、测绘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委托丙方代收。
4、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首付款、印花税、契税、转让手续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一次存入丙方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5、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房人应调增首付款数额,并一次性补齐,委托交易资金总额不变。
6、乙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丙方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帐号
。
7、甲方确认委托交易价款
元,扣除印花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元,应收的委托交易资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丙方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计算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并与委托交易资金一并向甲方支付。
8、甲方提供收取委托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9、乙方将协议第4条规定的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及抵押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10、丙方应自登记机关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划入甲方收款帐户。
11、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委托交易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
(2)甲乙双方提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同意退件的;
(3)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4)该房地产转移登记未被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的;
(5)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委托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12、甲乙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3、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规定时限内,乙方贷款不能及时划入丙方专用帐户,由丙方通知登记机关暂缓或撤销登记。
14、本协议自乙方将第四条规定的资金解交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
15、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6、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17、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证照号码: 身份证/证照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14:
解除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工作程序
一、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手续后,未办理产权登记进件手续,要求解除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的:
1、买房人到委托银行开设个人一般结算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