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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通知


  附件6:
  编号:
  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
  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房屋交易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乙方委托丙方查询()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如需缴纳应一并委托代收代付。
  3、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乙方应付的委托交易价款   元,印花税   元,契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登记费   元,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证书工本费、测绘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委托丙方代收,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存入丙方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4、甲方确认委托交易价款  元,扣除印花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元,应收的委托交易资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丙方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计算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并与委托交易资金一并向甲方支付。
  5、甲方提供收取委托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6、乙方将应付的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甲乙双方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7、丙方应自登记机关产权转移登记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划入甲方收款帐户。
  8、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委托交易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
  (2)甲乙双方提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同意退件的;
  (3)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4)该房地产转移登记未被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的;
  (5)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委托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9、甲乙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0、本协议自乙方将第三条规定的资金解交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13、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证照号码:           身份证/证照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7:
  编号:
  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买方需贷款)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
  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房屋交易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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