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买房人自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该协议到委托银行储蓄网点交纳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房屋交易价款、印花税、契税、转让手续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
委托资金应一次交齐。
第二十三条 买房人可以采用现金、委托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支付委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银行根据买房人提供的代收代付协议,调取相关代收代付数据信息,核对后,按委托资金数额收款,并向买房人出具“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以下简称“代收凭证”)。
委托银行将收妥款项信息实时传递给经纪中心,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所收款项汇总划入专用帐户,同时出具“进帐单”和“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入帐明细清单”。
第二十五条 委托资金足额入帐后,交易双方持规定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进件手续。
买方向登记机关领取《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印花税、契税完税凭证及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收款凭证。卖方向登记机关领取印花税完税凭证及转让手续费、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转移登记审核。经纪中心根据审批结果,按照与委托银行核对后的付款金额开出转帐支票,并填写“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业务联系单”通知委托银行办理代付手续。
付款金额是指扣除卖房人印花税、转让手续费及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后的委托房屋交易价款及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
资金补偿数额的计算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银行将付款金额分别划入卖房人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并出具“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明细清单”。
第二节 有贷款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交易中,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服务窗口可提供代办银行贷款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需贷款的房屋交易,交易双方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全部委托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买房人自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该协议到委托银行储蓄网点交纳首付款及交易税费,委托银行出具“代收凭证”,买房人持该凭证和其他规定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房人应一次性补齐首付款。
第三十一条 买房人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交易双方和抵押权人到登记机关同时申请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买房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向登记机关领取《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
第三十二条 贷款银行取得《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或担保承诺函后,将贷款全额划入买房人帐户。
委托银行根据买房人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划入专用帐户,买房人领取贷款资料及“代收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存量房屋网上交易服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