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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通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服务窗口核查房屋权属及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并出具《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受理凭证》。

  第十一条 卖方可以自行寻找交易对象,也可以委托网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后,申请人可以自行变更房屋交易价格,但变更幅度不得超过20%。需要变更其他内容的应到服务窗口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变更申请书》后变更。

  交易价格超过变更幅度的,须到服务窗口申请,由服务窗口变更上网信息,于变更之日起30日后方可重新上网。

  第十三条 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公示的最长期限为30天,超过期限的,卖方应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延期申请书》后延期。

  房屋信息上网公示期限内,卖方需要撤销房屋信息的,应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撤销上网交易申请书》后撤销。

第三章 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3名以上执业经纪人和5名以上经纪人协理;

  (四)6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五)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五)分支机构分布明细。

  第十六条 提供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在网上公布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上网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将需求信息传递至选定的中介机构。

  确定服务内容后,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提供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服务事项、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可以撤销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获取规定中介服务费以外收益的;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四)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房地产交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第一节 无贷款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第二十条 经纪中心应在委托的商业性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到服务窗口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与经纪中心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卖房人同时提供在委托银行储蓄网点开设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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