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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6〕70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我市私产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受理的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业务,应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市[2005]145号)中的相关规定实行。

  二、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一家支行作为交易资金监管的经办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在经办行开设专用帐户,办理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各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督专用帐户的使用情况。

  三、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附件: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私产房屋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包括上网交易服务、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第四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专设国有独资的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以下简称经纪中心)接受交易双方委托无偿提供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

  经纪中心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网上交易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具体办理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业务。

  第五条 上网交易服务,是指私产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上网公布房屋出售信息,促成房屋交易的服务行为。

  第六条 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委托人通过上网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由其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是指由经纪中心与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以下简称《代收代付协议》),由经纪中心代收买方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交易双方通过上网交易服务签订买卖协议的,交易资金应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

  交易双方自行交易的,交易资金可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

第二章 上网交易服务

  第九条 申请上网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服务窗口申请,共有房屋应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申请书》,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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