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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6]75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地铁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降水、开挖、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二)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应将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根据本市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特点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试点使用。

  (五)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对深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要。

  (六)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与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分析,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七)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八)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变形控制保护等级、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

  (九)设计文件中应对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轴力有详细的说明。对基坑监测内容、监测点布置及预警值,提出具体要求。对微承压水层应提出必要的治理措施。

  (十)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深基坑降水、开挖、支护、监测等内容。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以施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审批意见。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变动,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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