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安[2006]131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机械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机械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机械设备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机械设备是指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分工,负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在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
1、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其相应标准要求。
2、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执行本市地方标准。
3、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本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可执行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4、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埠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应提供在当地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地级以上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并需经本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本市建设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5、国外进口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应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对应的标准。无国家或行业相对应标准的,应提供其产品执行标准,并需经本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本市建设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不得在本市各类建设工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