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简化新建商品房准入证供热证明办理程序的通知
(津政热办[2007]2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和市建委《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建房[2002]925号),简化新建商品房准入证供热证明办理程序,经研究决定如下:
1、从即日起将新建商品房准入证供热证明办理程序中的供热单位验收和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后简称市供热办)审查并入一个步骤,同时实施。当开发建设单位在专项供热工程竣工后,向市供热办提出申请。市供热办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供热单位进行验收,并同时进行审查(审查表附后)。对验收合格和审查合格的项目,市供热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具体流程图附后)。
2、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我市供热计量示范项目供热系统技术指导意见(建科教[2005]79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津热办[2006]39号)》文件,完成新建商品房供热配套工程的建设。
3、各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地与供热单位联系,在供热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听取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