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年5月10日前结束上一采暖季“热费专用收据”的缴销工作,凡未缴销均视为结余,结转到下一采暖季使用。
4、各单位于每年5月20日前按市供热办提供的“热费专用收据”管理软件进行票据使用情况统计,同时将统计报表和电子版数据报送市供热办。
5、市供热办按照各单位上年度报送的供热基本情况确定本采暖年度申领计划,本年度首次领购数量按申领计划的40%确定(需扣除上一采暖年度结余),以后每次购票验旧购新,凭第四联经检查后再领用新的收据。超过申领计划的需经调整计划后方可继续申领,计划调整的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每年只调整一次)。
6、各单位于每年6月1日至转年5月10日每周二、四到市供热办领购“热费专用收据”。
三、“热费专用收据”的管理和开具
1、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应设专人管理“热费专用收据”,并建立台帐以备检查,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上报市供热办公室。
2、各单位申领“热费专用收据”后,需检查每包收据内实际票号与外包装上所标票号是否一致,如发现有误立即上报市供热办。
3、各供热单位在申领“热费专用收据”时,需检查每本票据是否缺页,如发现缺页不得拆封和使用,可到收据发放单位换领。
4、各供热单位开具“热费专用收据”时,应按照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全部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和供热办统一刻制的“供热收费专用章”,摘要栏要写明采暖年度。
5、各供热单位使用“热费专用收据”后,需将第四联按序号加封面装订,送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查存和领购。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持第四联到市供热办领购“热费专用收据”。封面式样如下:
热费专用收据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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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号
| 共计 张 自 至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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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张数
| 作废 张 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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