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供热[2007]9号)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的使用,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和供热工作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
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热费专用收据”)的领用,解决在票据清理和申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正确使用“热费专用收据”,避免将“热费专用收据”用于采暖费之外的其他项目和转让给没有纳入管理的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按照市财政局对票据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做出新的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热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供热工作实际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凡使用“热费专用收据”的单位均需遵照执行。
2、本实施细则所称“热费专用收据”是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收取供热采暖费的唯一有效凭证。
3、市供热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热费专用收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是辖区和系统内供热单位“热费专用收据”管理的责任部门。
4、凡使用“热费专用收据”的单位均需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对收据的领用、结存均设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账册。
二、“热费专用收据”的领购
1、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需设专人负责本辖区和系统“热费专用收据”的领购工作,建立专项账册登记领购、发放、使用、缴销情况,同时使用市供热办提供的“热费专用收据”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2、各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供热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此表由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填写)及供热单位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表二,此表由供热单位填写)及电子版,市供热办将供热单位上报的基本情况作为调整各单位当年“热费专用收据”领购数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