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出让项目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7]28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中地价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创造公平的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现就土地出让项目价格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规划环外环以内的项目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委托公证机构在土地出让备选评估机构中选择委托。规划环外环以外的项目由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备选评估机构中选择委托,也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从事土地出让评估工作的事业单位进行评估。
以协议等方式非公开出让的项目用地(包括划拨土地办理现状房地产土地出让),由受让方自行在土地出让备选评估机构中选择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委托进行地价评估。
二、受委托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土地出让方提供的拟出让条件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地价确认。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价确认工作。拟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要做好地价保密工作。
四、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定出让底价;以协议等方式非公开出让的项目,确认的评估结果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及收取政府收益的依据。
五、土地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土地评估费用可以纳入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由土地收购整理机构向受委托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支付;以协议等方式非公开出让的项目,由委托方向受委托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