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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


  (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

  (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

  (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力范围、约定期限;

  (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

  (七)登记日;

  (八)异议登记事项

  (九)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

  (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第六条 房地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机关房地权属登记簿除外。

  第七条 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工作,由房地权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查询人凭有效的身份证件,通过房屋坐落或房地权属证书的证号进行查询,不得以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查询。

  第九条 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查询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明确房地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理。档案管理人员查看《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核对身份证件后,对符合查询要求的受理查询申请。

  (三)查询。档案管理人员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并与该房地权属登记档案核对。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住宅宗地资料可以做为权属登记档案进行核对。

  (四)收费、告知。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对有登记记录的,出具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注明查询日期。经复核无误后,加盖查询专用章交查询人;对无登记记录的,出具无登记记录的证明及查询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交查询人。

  对无土地权属登记档案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将经科长签字,并加盖查询专用章的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交相关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后经科长签字并加盖专用章的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交回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的土地信息不明确的,可按照此程序进行确认。

  第十条 对查询申请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当时提供查询有困难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预约日期告知查询申请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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