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国土资源管理和征地业务较为熟悉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八条 裁决员从裁决工作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中的干部、专家学者、律师、估价师中聘任。
裁决员的数量,由裁决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裁决员的聘任程序:
(一)有被聘任为裁决员的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人士,填写《裁决员呈报表》,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裁决工作机构呈报;
(二)裁决工作机构收到《裁决员呈报表》后,经资格审查并报负责人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条 裁决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经裁决工作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裁决员在聘任期内,职业、职务或者通信方式发生变化,长期出国、出差,或者决定不再继续履行裁决员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裁决工作机构。
第三章 裁决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裁决员应当注重办案效率,及时审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第十三条 裁决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 裁决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十五条 裁决员应当严格保守裁决秘密,不得与案件无关人员商讨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裁决庭合议的情况,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场合公布或讨论裁决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 裁决员不得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裁决案件。
第十七条 裁决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裁决工作机构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