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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53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土地整理中心,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员(以下简称裁决员)的管理,规范裁决员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决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审慎、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

  第三条 裁决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裁决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依法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调解和裁决等工作。

  第四条 裁决员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向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可以查阅当事人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裁决员应当参加裁决工作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熟悉裁决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裁决员应当积极向裁决工作机构提出裁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裁决员的聘任

  第七条 裁决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愿意遵守裁决规则、裁决员规定等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的裁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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