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工作,调动广大社区干部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焦发〔20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居委会整合为社区时退职的、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享受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的具体人员由各县(市)区负责核定。
二、补贴标准及经费来源
连续从事原居委会工作15年至19年的退职干部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60元,连续从事20年至29年的每月发放630元,连续从事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发放700元。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