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听证秘书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指派。
3.听证陈述人由项目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及利害关系人组成。
(1)项目陈述人为预算项目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2)公众陈述人为除项目部门(单位)人员之外、在本地居住或工作的年满18周岁的社会公众。
(3)专家陈述人为与预算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士。
(4)利害关系人为与预算项目有切身利益关系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4.公众陈述人和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财政部门确认产生。
第七条 参加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人员、数量、构成等,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性质、重要程度等情况具体确定。
公众陈述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代表性大体相当、各种利益相关和地区分布均衡等原则予以确定。
旁听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财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中随机抽样产生。
第三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工作程序:
1.财政部门提出或项目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并经财政部门确定需听证的财政预算项目。
2.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财政“财经沙盘”信息系统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听证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3.社会听证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会公众报名情况,确定参加社会听证的人员,公告听证的程序、时间和地点。
4.在召开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向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项目相关资料。听证项目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
(2)申请项目需要的资金数额、概算及实施周期;
(3)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
(4)申请项目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5)国家行业标准、省内同等条件城市项目实施情况及财政补贴情况;
(6)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5.召开财政预算社会听证会。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程序和规则;介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2)项目陈述人通报申请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公众陈述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